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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威胁到个人的权益乃至整个人类生存,已经开始影响到我们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由此产生的环境侵权也日益增多。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以及我国传统救济手段的局限性,还无法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特别是在侵权人不明或者侵权人负担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更是束手无策。更何况我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对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无疑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在“受害人无法获得及时有效救济”和“侵权人的责任风险加重”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新的理论和新的制度来解决环境侵权救济问题的方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将能够很好的解决我国现阶段的环境侵权赔偿问题。本文由此展开,运用语义分析法对环境侵权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责任社会化的基本理论等进行了解析,运用价值分析法以及系统分析的方法对发达国家责任社会化制度实践进行了总结和评价,进而对如何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首先,本文介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基础。先从环境权的概念角度出发,分析各位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解,并提出环境权是一项单独的权利。然后分析环境侵权和侵害环境权的区别,特别是环境侵权和侵害环境权的客体,提出侵害环境权本质上就是环境侵权。接着介绍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正是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才导致了现阶段对环境侵权救济存在局限;再详细论述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了社会化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内涵,并以此引出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化”的内涵,并具体从法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和法的价值取向角度来进行说明;接着论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依据、实现途径、以及该制度建立的功能价值。其理论依据包括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其中矫正正义是最主要的理论依据。实现途径包括责任保险和基金制度,并对它们进行了分别的论述,理清其概念,阐述其优缺点。其功能价值一部分是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部分是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然后,重点论述了国外社会化实践的方式。本文主要介绍上述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两种实现方式。主要介绍美国、法国、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日本的公害补偿基金制度以及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总结上述制度的优势和缺陷。最后,本文论述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制度的构建。阐述我国责任社会化实现的现状。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中:论述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承保机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等;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中:论述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表现在: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降低侵权人的经营风险,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可行性表现在:基金制度的建立侧重于资金和技术;其次,对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资金来源、基金的适用包括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基金的申请与支付包括申请的范围和支付的范围、基金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管机构、执行机构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建立后,需要依托环保机构来运行,在环保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履行该赔偿职能;结论是社会化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刻不容缓。社会化制度能解决环境侵权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