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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迄今已经成为西方国家重要的担保制度,发展也比较成熟,但在我国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极大限制了所有权保留的应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三》)对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规定,大大加强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细化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扭转了立法滞后的局面。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新规定引进了回赎权、回赎期间、再卖等一些列新概念,不再强调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而更加注重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功能。这一观念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也并非我们国家独创。通过对其他国家立法、理论和实践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设置与变迁是在本国民法理论基础上不断适应经济需求的过程。因此本文在考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学说基础上,从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有权保留制度实现程序等几个方面出发,揭示《合同法解释三》的立法背景,希望对大家理解所有权保留新规定有所帮助。本文除引言、结语部分以外主要分四大章。第一章主要讨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价值和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尤其对所有权保留性质的各种学说做了一个梳理。在以往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论述中,经常会将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与期待权的性质相混淆,本文在广泛收集资料过程中,将二者逐步作出区分。并对每个学说作了简要地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其中涉及到所有权保留类型、所有权保留在消费合同和集体合同中的特殊适用等内容。因为所有权保留制度不仅涉及到债权方面,还涉及到物权方面,每个国家对其规定都有相当大的差异,所以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所有权保留这一担保机制并没有统一的实体法加以调节,但笔者也尽量从冲突法角度解决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国家贸易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所有权保留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着重介绍了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出卖人的取回权。期待权中介绍了期待权性质、效力和期待权让与。期待权作为一项主观权利,笔者认为其性质考量上应当与该项权利的设立目的结合起来。取回权中介绍了取回权的性质与行使条件。第四部分主要涉及我国法律中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一开始简要介绍了《合同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我国的立法状况,之后结合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实践,从新条款出发对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性质、适用范围、设立方式、实现程序等进行简易介绍并简单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