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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为现代物业小区的主要产权方式,业主自治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作为体现业主共同意志的管理规约在现代物业管理中的优势逐渐凸显。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管理规约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过于笼统抽象,相关的理论研究也稍显不足,鉴于管理规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立法上的不足,本文拟对管理规约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对法律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管理规约概述。主要探讨管理规约的概念及其性质。管理规约是指多数区分所有权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物业的使用、管理、维护以及业主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治性行为准则。关于管理规约的性质,学者们众说纷纭,管理规约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团体的性质,笔者认为,物业管理团体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内的最高决策和权力机关,是业主自治的组织机构和平台,应当成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应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和实体法上的主体资格,因此作为管理团体最高纲领的管理规约应该认定为一种自治规则。第二部分,管理规约的创设变更机制。通过比较法研究探讨管理规约创设程序、内容及变更制度。目前各国关于管理规约的创制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业主为主导的模式,第二种模式便是以开发商为主导的创设模式,我国内地管理规约的创设采第一种模式,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中有许多不足之处。从实体上而言,管理规约的创设则主要涉及其具体内容。变更机制主要涉及修改权的归属以及修改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各国立法关于管理规约变更的规定一般都是与创设规定放在一起,为了保证业主自治,管理规约变更权的主体一般是全体业主,而管理规约变更程序一般采取的是业主多数决原则,包括单一多数决和双重多数决。第三部分:管理规约的执行保障机制。主要探讨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执行及保障方面的制度。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不仅及于订立管理规约的多数业主或全体业主,也及于与物业密切相关的其他主体。管理规约的执行机制主要涉及管理规约的执行主体及其执行权限以及具体的执行措施两个方面,执行主体主要包括全体业主、业主管理团体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同的管理模式下各执行主体具体的执行权限略有差异。执行措施主要包括三种:宏观的一般的执行措施、预防性措施以及惩罚性措施,每一类措施下针对违反管理规约程度的不同有可以划分为若干种具体的措施,以此保障管理规约的有效执行。管理规约的有效运行除了有赖于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自觉遵守,管理规约执行主体的有效执行之外,还需要有一定的公权力介入予以保障,管理规约的实施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司法保障和行政保障。第四部分:我国管理规约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其完善。主要介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管理规约创设变更及执行保障制度的规定,并在上文探讨的基础上,对不完善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在创设机制方面,我国管理规约的创设模式趋近于台湾,分两个阶段即前期开发商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于业主大会成立后订立正式规约,在此过程中存在对开发商的订约行为缺乏有效制约、较少关注少数人重大利益等问题,需要对管理规约订立程序进行必要完善;变更机制方面,存在程序单一等问题,需要细化变更的程序设计;执行方面,应当对作为执行主体的业主委员会的执行权限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作出不同的规定;实施保障方面,应对法院受理管理规约纠纷的范围予以明确并针对纠纷的特点合理选择诉讼程序,同时明确行政机关介入的具体权限和情形,以平衡业主自治与行政保障之间的关系。结语:通过以上四方面的探究,对管理规约整个运行体系进行全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