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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法上一项特有的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基础;没有科学而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的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和有序发展。但与此同时,该制度又是保险实务和理论研究中最具争论性又很难被人掌握的问题。因此,本文就此制度进行论述,以下简介各章内容。 第一章,在分析告知义务起源的基础上,界定告知义务的定义、性质及其产生的根据。保险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人必须依赖被保险人的告知的事实或信息决定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这就决定了告知义务在保险法上的特有性;其起源可追溯到古代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与保险法上的相关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是投保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所负的义务;告知义务虽然冠以义务的名义,从性质上来说,它是一种间接的义务,即“不真正义务”;告知义务产生的根据既有法律上的因素又不可能抛弃经济上的考虑。 第二章,该章主要分析了告知义务制度的基本范畴。通过实务常引发争议的问题,就告知义务履行的主体、履行的相对人、告知履行的期间、履行的方式、履行的范围及履行的内容等基本范畴或者具体规则,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三章,剖析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在于使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在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后,保险人如何行使解除权是保险实务争论的焦点,也是本章重点讨论的问题。 第四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上关于告知义务的立法条文进行了检讨,并就今后在立法中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见解,并以此作为全文的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