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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责任的首要形式,停止侵害责任于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以及个别法官审判的随意,停止侵害的当然适用引发一系列问题,使得某些个案的裁判结果背离了“正义”。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应考虑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进步。除引言与结语,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著作权法下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为下文做铺垫。对停止侵害责任的内涵进行界定,剖析了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并通过与损害赔偿的比较辨析,进一步探讨停止侵害的功能和价值。第二部分,论述停止侵害民事责任在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现状并进行反思。首先,对涉及停止侵害责任的法律规范进行整理,无论是民事一般法还是知识产权专门立法,都不缺乏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根据,甚至间接促成其泛化适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缺乏限制制度,具体包括对于适用方式的限制、适用范围的限制以及特定情形下停止侵害责任的不适用。第三部分,探讨停止侵害责任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及其限制。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社会公众、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确保网络技术的发展是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基于网络技术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同网络技术服务条件下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也有所不同。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与否以及适用时所采取的措施要与技术环境相适应,以免陷入类型化适用,阻碍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第四部分,阐述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限制。首先,探讨对停止侵害责任适用作出限制的理论基础,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知识产权工具主义、著作权权利特性三个方面阐述限制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次,梳理司法实践中限制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类型。最后,对限制停止侵害责任适用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限制标准界定不明,三是不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时所采用的替代性措施存在诸多问题。第五部分,对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提出完善意见。首先明确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原则;其次规范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方式和范围;最后建立并健全停止侵害责任的不适用制度,主要从增加不适用的法律依据、明确不适用的判断标准、完善替代性措施三个方面加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