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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司法鉴定制度也愈发的引起各界的关注,尤其是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问题。鉴于鉴定人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且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审判的进行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都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而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是侧重于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处罚,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却乏善可陈,甚至于可以说存在立法上的巨大空白。故此,探讨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对于规范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保证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以及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质量的提升,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在采用比较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责任纠纷,从平衡司法鉴定人与受损失当事人权益的角度进行分析。最终的研究成果是为我国建立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提出自己的设想。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对司法鉴定人的含义、法律地位等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内涵,并对引起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中最为常见的原因--错误鉴定做了剖析,区分了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与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以及国家赔偿责任异同,最后阐述了确立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从对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性质的界定、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三个方面探讨了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关于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并从四个方面介绍了影响我国确立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因素。第四章对确立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建议,即统一司法鉴定立法,通过立法确立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并设置相关的诉讼程序和职业保险以及执业互济制度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