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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契约这一术语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被引入管理领域,它是指在员工与组织的相互关系中,除了正式的经济契约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存在隐含的、非正式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和理解。对于高校教师心理契约的界定,我国学者栾婉娜认为,它是指高校教师感知到的关于自身应该对高校组织付出什么,同时高校组织应该对其回报什么的一种主观心理约定。它可分为教师对学校责任义务的期望以及学校对教师责任义务的期望两方面。
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简单介绍了论文提出的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基本概念的辨析,主要介绍了心理契约与高校教师心理契约,及其与法定契约、组织承诺、组织公民行为、员工期望的区别。第三部分从五个方面对高校教师心理契约进行了综述:第一、心理契约的内容与维度;第二,心理契约的形成过程;第三,有关教师心理契约的调查研究;第四,有关构建高校教师心理契约的研究;第五,对以上研究的评价。第四部分是公立高校教师心理契约调查研究的具体内容。本研究采用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以浙江师范大学为例,对在校没有任何行政职务且从事科研和教学的高校教师随机发放问卷共182份,回收问卷180份,其中无效问卷4份,有效问卷176份,有效问卷占总发放问卷的96.7%,在数据收集完毕之后,用SPSS16.0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问卷调查之后,对部分教师进行了个别访谈,并对访谈记录进行了整理解析。第五部分是针对问卷数据统计分析结果以及访谈资料分析得出构建高校教师心理契约的具体措施。学校方面心理契约的构建措施主要有五个方面,分别是明确心理契约的动态规律,把握不同阶段教师的心理特点;吸纳合理思想,实现有效沟通;权衡教师工作量,重视教学发展;进行科学职业生涯管理,重视高校教师专业发展;提供多种培训机会,给予发展晋升空间。高校教师方面的主要措施有三个方面,主要是:制定职业规划,与校同心同德;严谨治学,勇于创新;提高自身修养,维护良好同事关系。第六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