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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人权的学术自由,其宪法限制其实具有相对性和具体性的特点。正如林来梵教授指出,在理解基本人权的界限时,我们不能泛泛而论人权的相对性或抽象的公共利益概念,而应针对具体的权利及其具体的情形做出具体的考虑。学术自由的内涵已然从传统意义上的防御国家侵害的自由,逐渐演变成了要求国家予以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的自由。其区分为防御权功能的学术自由与受益权功能的学术自由与客观价值秩序的学术自由三个部分。本文仅就学术自由防御权功能视角的宪法限制予以论述,而学术自由的防御权功能指,学术自由的主体要求国家不得予以侵犯的利益,否则该主体可以直接依据规定要求停止侵害。可知,防御权功能视角的学术自由大体指,研究自由、讲学自由、学习自由等内容。并且具体到各个国家,防御权功能视角的学术自由的内涵是有些许差异的。
各个国家或地区中,学术自由的宪法限制充其量只能成为中国衡量本国学术自由宪法限制的参考标准,而事实上采取何种标准仍应当着眼于本国的具体情形。同时,由于中国宪法审查实践的缺失,着眼于中国具体情形的学术自由宪法限制的标准可能因权力者的妄为而显得过于恣意抑或因评论者的各执己见而显迷离,故而,不管其他国家或地区学术自由的宪法限制标准对中国具有何种意义,能够厘清这些国家或地区学术自由防御权功能视角的宪法限制具有相当的必要性。本文仅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学术自由宪法限制进行论述,如德国、日本、美国、台湾等。德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艺术与科学、研究与讲学均属自由,讲学自由不得免除对宪法之忠诚。德国基本法中,作为学术自由内容一部分的教学自由的法律界限,乃是遵守“忠诚条款”,而此一“忠诚条款”所要求保障的法益是“民主及其制度”。
最后,本文就中国学术自由宪法规范的发展与学术自由的两个个案进行探讨。宪法规范的发展分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学术自由规范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学术自由规范。而两个个案分为为新时期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宪法事件,一为备受舆论争议的袁腾飞案,另一为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