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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腐败现象的蔓延,受贿犯罪一直被列为打击的重点。不过,尽管有关受贿罪的实体立法不断完善、健全,但程序立法明显滞后。程序法的不健全,尤其是缺乏较为完备的证据运用规则,导致实践中对受贿犯罪的打击不力,受贿犯罪被查出的概率低、风险小,这已成为当前惩治受贿犯罪的主要法律障碍。为此,本文拟就受贿案件的证据运用问题展开研究。论文共分四章,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研究了受贿案件证据的基本表现形式和特点,进而论述了受贿案件证据运用的原则。第二章研究了受贿案件中受贿人翻供的证据运用。受贿案件的证据以言词类证据为主,即行、受贿双方的供证和供述,这是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其他书证、物证较少。言词类证据的特点就是稳定性差,行、受贿双方出现翻供翻证的情况司空见惯,增加了此类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也使相当多的受贿犯罪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处理受贿人翻供问题时,要对口供、翻供的内容,翻供的理由是否有理有据予以查明,还要对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借助其他证据来达到刑诉法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谨慎地对待受贿人翻供案件的证据运用。第三章研究了受贿案件中间接证据的运用。由于间接证据只能认定案件的局部事实或者个别情节,致使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成为一个复杂的过程,由此笔者对受贿案件中间接证据特点、作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受贿案件中如何运用间接证据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第四章是对如何通过推定规则的建构以缓解受贿案件证据运用压力的研究。对受贿人翻供和间接证据运用的问题的探讨,依照传统的证据规则,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办案难,办贿赂案件更难”的现状;只有在受贿案件中设立推定规则,才能在现有体制、社会状况和文化形态在较长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有效解决贿赂案件认定难的现状。笔者从贿赂推定、关联事实的推定以及受贿案件运用推定的几种情形等方面构建了我国受贿案件的推定规则,进而论述了受贿案件中推定规则的适用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