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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制度,其作为无权代理的例外规则,在法律适用上有其复杂性。表见代理适用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被代理人与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的平衡问题。《合同法》第49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立法者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立法设计上仅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作为表见代理成立的关键要件。由此,我国表见代理的适用标准似乎过宽,从而导致司法中有滥用之嫌,忽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本文的写作意图便在于论证我国表见代理的滥用倾向,并在此基础上阐述表见代理该如何正确适用,而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则是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文章共分五部分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表见代理司法适用中的问题。通过列举和分析我国几个较典型的司法判决来说明司法裁判中存在的表见代理滥用倾向,忽视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而提出表见代理该如何正确适用问题。
第二章是表见代理的基础及利益判断。研究表见代理适用的关键在于:合理衡平本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第三人)双方的利益关系。因此,本文主张应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兼顾被代理人利益的价值取向指导下,以权利外观理论为基础界定表见代理,并运用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方法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第三章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该章共分两部分,分别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在第一部分,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拟定,本文在释清各种理论纷争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将“本人可归责性”作为构成要件之一。在第二部分,本文分别从表见代理三方当事人角度出发,阐述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是表见代理的适用及界限。表见代理适用的前提是认定代理人无权代理(广义),在确定代理人符合无代理权的要件前提后,第二个步骤是判断无权代理人有无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该外观是何种类型。适用表见代理的最后一个步骤也是最关键的一个步骤是:对相对人的信赖是否合理和本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二者的比较权衡。总之,必须在全顾整个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斟酌相关因素,利用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合理分配双方利益来作为表见代理的适用的判断基准。
第五章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检讨和重构。《合同法》第49条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但其立法设计存有遗憾,主要问题有二:忽视本人利益的保护和立法粗糙。在以后的《民法典》的编纂中,建议从体例安排和制度内容两方面考虑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