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列入2014年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项目,这是对我国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和科学推进的重要举措。《立法法》的修改将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立法引领、推动、保障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我国立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三十多年来,地方立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全面推进做出了突出贡献。地方立法不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实现了量的飞跃和质的提高。《立法法》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立法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部门利益法制化、民主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地方立法的科学发展,亟待通过《立法法》的修改予以解决。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应加强立法权的科学定位,努力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以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赋予公众地方立法动议权,是近年来部分省市在立法实践中的积极探索。通过赋予公众地方立法动议权,承认和尊重了公众的主体地位,也达到了立法的开放性、民主化要求。本文针对目前地方立法动议制度的单一化及公众参与的非法治化倾向,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地方立法动议权的概念,其中关于地方立法动议权主体的研究,将公众纳入地方立法动议权主体的范围,提出的关于动议权主体制度、动议权程序制度的构建建议,有助于保障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切实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程度。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实践的比较分析,本文提出了对我国构建地方立法动议制度的具体构想:包括《立法法》对公众立法动议权的赋予,动议权的主体、范围、规则设计、行使及救济等内容,以期为《立法法》的修改完善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