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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纠纷解决实践中,合意的方法被频繁适用,但是关于合意在理论上的原因和根据却很少被人们深究,与合意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理论上的系统阐述也极度缺乏,由此造成了在适用合意方法上的随意性和种种谬误,甚至给纠纷的解决带来阻碍。因此之故,本文的写作主要是出于对以下几个问题的思考:1.如何界定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合意性?2.如何看待合意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3.怎样的合意才具有正当性?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则有赖于对纠纷解决的合意性机制的认识。传统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和解机制、调解机制、仲裁机制和诉讼机制,但从谁拥有最终的决定权的意义上说,划分为合意性机制和裁判性机制更为合理。合意性机制所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意思或意见的一致性,以当事人的选择为根据;裁判性机制则强调第三者的权威性,以第三者的决定为根据。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形式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合意性机制则是实质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合意性机制与形式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对合意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在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形式意义上的机制中包含着合意性机制的因素,相对而言,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则属于裁判性机制的典型表现。长期以来,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基本上呈门户分立、各行其是的状态,由于所处立场的不同,在理论上也出现了较大的分歧。例如诉讼机制的研究倾向于司法公正和法律程序的严格性,而非诉讼机制(调解、仲裁)的研究则往往试图抛开严格的法律规范而寻求纠纷的“法外”解决,这两种思路常常呈现出矛盾、胶着甚至对立的状态,从而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科学构建形成障碍。合意性机制的概念对于克服这种障碍或许有所助益,因为它所强调的是不同的纠纷解决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而不是各行其是,囿于门户之见而互相排斥和对立。即不仅要强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而且还要注意到它们的一致性,实现多元性和一致性的协调发展,其最终目的在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合意性机制以合意作为基本目标和中心内容,因此,对合意这个概念的理解是认识合意性机制的必要前提。合意这个概念来自民法上的合同关系理论,源于“私权自治”学说。纠纷解决中的合意在基本原理上与实体法中的合意是一致的,但它的理论根据和表现形式却有所不同,并且,它与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法上的合意也有区别。合意与合意性机制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因此,在纠纷解决的合意性机制这个命题中,对合意本身的研究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为了正确把握纠纷解决合意性机制的内涵,需要认真对待合意的价值和意义、目的与动机、内容与形式以及合意形成的基础等基本问题,并在这个基础上系统地构筑合意性机制的理论体系,包括它的历史类型、理论基础、正当性基础和实践运作模式。按照合意性机制在历史上的存在方式,可将其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自发型合意机制、压制型合意机制与自主型合意机制。自发型合意机制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而自动出现的,它反映了人类对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本能需求,原始氏族社会的合意机制就是自发型合意机制的典型代表;压制型合意机制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之后所呈现出的一种变异形式,这种异化的合意机制与专制主义的政治模式和文化背景是相适应的;自主型合意机制只有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人的自由和权利获得了充分的制度性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变为现实。在现代权利意识、合作意识和规则意识的支配下,在法治文化的背景下,自主型合意机制必将成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普遍性机制。合意性机制的命题具有多种理论方面的依据,其中主要是道德理性学说、自力救济学说、博弈论和成本理论以及交往行为理论。道德理性学说为合意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思想根据和行动指南;自力救济学说对于理解合意行为的自觉性和必要性提供了理论根据;博弈论和成本理论说明了效益性对于合意的重要意义,并为合意行为中效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利的思想工具;而交往行为理论则通过交往理性的原理说明了沟通和理解对于合意的重要价值。合意性机制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对事实与规范、熟人效应、妥协策略以及自愿原则的正确认识和运用。在合意性机制中,查明事实是必要的前提,事实清楚的标准高于裁判性机制的要求;法律规范在合意性机制中也发挥着关键的作用,法律规范与民间习俗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对二者关系的正确处理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熟人效应在合意性机制中具有潜在的积极作用,应当善加利用,但也要防止其损害合意的自主性。妥协策略往往被等同于“让步”或“屈服”,但这种理解是不符合妥协的本意的,妥协是一种积极的策略,它所带来的是一种双赢的结果。自愿原则作为一项法定的调解的基本原则,虽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却难以找到实证意义上的立足点,它属于主观意识范畴,难以建立客观的评判标准。合意的形成往往是自愿和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强制只能是有限的强制,并不影响实质意义上的自愿性。从实践运作的意义上说,合意形成的模式可以分为直接交涉的合意和第三者促进的合意。直接交涉的合意是指由当事人主导的以达成合意为目的的纠纷解决模式,一般表现为协商、谈判与合意契约等形式。第三者促进的合意即由第三方出面或者主持解决纠纷,从表现形式上看,它包括调解的促进、仲裁的促进和诉讼的促进。分章要点:序论。序论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和创新点作了简要说明,交代了国内外相关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方法、基本架构和体系。第一章:“纠纷解决机制概述”。本章对纠纷与纠纷解决这个基础性概念进行了必要的交代和论述,进而引出“合意性机制”这个主题概念,并对它的相对概念“裁判性机制”作了必要说明,从而为文章的全面铺开打下基础。第二章:“合意概念的溯源”。本章对“合意”这个基本概念进行了深入考察,以便区分不同性质、特点和功能的合意,从而准确把握纠纷解决中的合意,避免相同名称和近似概念的混淆。本章的内容也是对前一章内容的加强。第三章:“合意性机制的基本问题”。本章进一步明确了纠纷解决中合意与合意性机制的相互关系,并归纳出合意性机制所要研究的问题范畴,包括合意的价值和意义、合意的目的与动机、合意的过程与形式等。第四章:“合意性机制的历史类型”。本章意在通过对历史存在的合意性机制基本类型的考察和描述,阐明纠纷解决合意性机制的历史演变过程和基本表现形式,进而证成本文关于合意性机制的基本认识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第五章:“合意性机制的理论基础”。本章通过挖掘整理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试图为合意性机制这个命题寻求理论支持,主要有道德理性学说、自力救济学说、博弈论和成本理论以及交往行为理论,从而构筑了合意性机制的理论基础。第六章:“合意性机制的正当性基础分析”。本章就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有关合意的几个基础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即事实与规范、熟人效应、妥协策略以及自愿原则,对这几个问题的态度和立场往往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也决定着合意的品质与成败。第七章:“合意性机制的运行过程考察”。本章描述了合意性机制的实际运行状态,即直接交涉的合意与第三者促进的合意的具体过程及其分析,以此证明合意性机制的普遍性意义与实践性价值。第八章:“结论”。合意性机制普遍存在于形式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相对于裁判性机制而言,合意性机制更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合意性机制的中心内容是合意,合意的形成是当事人的自主性与外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必然包括法律的保障与司法的引导,因此,合意性机制并非游离于法治之外的灰色地带,而是法治旗下的一个坚强阵地。以上就是本文的最终结论。结论部分引入了一个实践样本,即作者亲历的一个“诉调对接项目”中的几个片段,目的在于为本文的观点提供实证意义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