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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审判的权属定位乃是军事审判研究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我国军事法学界对此进行了长期激烈的探讨,并先后形成了“军事统帅权说”、“双重属性说”、“国家司法权说”。笔者认为,以上学说皆有局限。“军事统帅权说”虽有其现实依据,但毕竟与宪法、法律规定相违,且早为法治、文明国家所弃,不足取;“双重属性说”意图调和军事统帅权和国家司法权之间的冲突,但在立法上会导向“援引主义”,以致违反司法统一的原则;且司法权的保守、被动,必然为军事统帅权侵犯,最终军事审判难免成为军事指挥官的治军工具,亦不可取;“国家司法权说”立足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国外军事司法化改革实践为例证,认为我国军事审判权属于国家司法权,但是无法解释军队政治部门负责军事审判工作的现实。在战时,“国家司法权说”认可军事安全价值优先于司法公正价值,军事审判的司法性理应作出让步,以利于军事统帅权的行使。因而,“国家司法权说”不仅难以解释军事审判的现状,且并不彻底。其实,无论我国的宪法、人大立法还是军事法规,皆力图在军事审判中融合司法权、军事统帅权、党的领导三种力量,这三种力量的“合力”即造成军事审判之现状。任何一种理论皆不可能准确说明我国军事审判的性质。因而,有必要在应然和实然方面作出划分,先解决应然上军事审判的定位问题,然后再以之指导军事审判的立法及改革,最终达成立法上的统一、立法和实践的吻合。宪法乃一国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军事审判权的定位自然要以之为据。依据宪法的规定,军队乃国家重要的权力。从本质上讲,国家军事权乃国家行政权之一种,自应遵循行政权行使的原则,受到宪法基本权利的约束。军事审判权的定位必须理清其与全国人大、军事统帅权、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军事审判并不排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军事审判的司法化乃“文人统制”的重要手段,亦不会妨碍军令的畅通。军事审判的司法化有利于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宪法乃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军事审判因其涉及军事事务,有不同与普通司法之处,但是其特殊性并不足以改变军事审判乃国家司法权的宪法定位。军事审判无论是在战时还是在平时,皆应以正义为其价值追求,而审判的军事环境决定了军事审判不可能不受军事指挥官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能起到类似专家意见的作用,最终,定罪、处罚皆应取决于军事法官独立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