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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很低。这已成为制约庭审方式改革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瓶颈”。欲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强化对证人的保护。实证研究表明,加强证人保护,对于促进证人作证的良性循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学分析及综合归纳等方法,对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深刻阐述。除了引言、结论之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和第二章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刑事证人及其保护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该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综合分析。第三章阐明了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六个方面的理论基础,即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及控辩式诉讼模式。第四章对域外及港台地区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考察了其产生、发展轨迹及最新动态。第五章介绍了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渊源,总结了司法实践中很多实务部门关于证人保护途径的可贵的探索与尝试及其成功范例,深入剖析了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主要缺陷。其立法缺陷主要是:对保护机构的设置过于笼统、简陋;受保护的主体范围不够宽泛;忽视了对证人财产利益的保护;对保护手段的规定主要限于事后责任追究,事前预防功能很差:缺乏具体可行的程序性规定;未建立证人保护不力的责任追究机制;证人保护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之间的价值冲突问题未得以适当的解决;有关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够宽泛;证人保密制度很不完善;法律之间的规定不一致,并存有漏洞。其司法缺陷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证人保护意识淡薄;证人保护手段单一;司法投入不足;对侵害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第六章在充分借鉴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成功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的切身体会,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具体构想,阐述了此项制度的立法模式、证人保护机构及其职责、保护程序及其适用的案件范围、保护对象及措施。在司法方面的构想主要包括:确立证人保护理念;在证人保护的指导思想上,必须贯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多元化的证人保护机制;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侵害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设立强有力的证人社会性保护配套联动体系;创新思维,多措并举,努力探索证人保护工作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