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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最后的十年是清末社会变革最激烈的十年,一个典型的封建专制皇朝开始了它的近代化的转型。运用法制现代化的视角对此进行剖析,既可让我们从全新的角度认识这次变革的发生,发展及其成果,也可让我们从中得到某种借鉴。日俄战争以后,国际时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专制政体建立民主政体成为了时代的要求,一段较长时间的西学东渐,西方先进的政治法律文化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上至王公大臣,下至普通百姓的视野,使封建专制制度的文化层面发生了断裂,而国内不断发展壮大的资本主义经济则对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产生了冲击,使封建经济基础发生动摇,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上层建筑—政治法律制度相应的变化,为了谋求统治的继续,清朝统治者也开始顺应时代的要求,开始了政治法律制度的变革,清末宪政改革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了。思想是变革的先导,在清末立宪发动之前,当时的社会中对于立宪的诸要素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刻的讨论,同时对于君主专制制度进行了批评与否定,要求颁布宪法,成立国会,把国家变为君主立宪之国的呼声成了一种社会思潮,极大地推进了中国政治法律体制变革的进程,而后面付诸实践的立宪成果也实质上是当时社会思潮的具体反映。清廷推行的立宪是在戊戌维新和清末新政的基础上进行的,在“仿行宪政”的过程中,清政府进行了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的改革,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国家的权力结构进行了改革,同时设立了近似于西方国家议会的机构—资政院,推行了地方自治的建设,在大部分省份成立了地方议事机构—谘议局,颁布了宪法,君主的权力受到了制约,对于作为立宪产物的“宪政编查馆”、资政院、谘议局、《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具体分析,更让我们感受到清末立宪它的近代化的趋向。这一些的变化都是富有近代化意义的。而对于立宪要“预备”进行,曾引起很大争论,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分析,肯定了这种程序对于当时中国宪政建设所具有的合理意义。整个立宪活动用法制现代化的标准来衡量,它的主流意义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