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承担和履行的程序性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设定是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顺利实现,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要使诉讼活动正常开展,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以配合诉讼的开展。当事人与审判主体之间诉讼义务和诉讼权利的合理配置,既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又可以使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和防止滥用。它是以诉权(权利)与审判权(权力)和诉、辩、审三方诉讼主体的相互制衡原则为指导。我国由于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桎梏,在对待法官的职权问题上,存在着国家本位主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掀起了迈向当事人主义的潮流,而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忽视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诉讼迟延在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
诉讼义务作为一种重要的程序调控机制对诉讼主体发挥着引导和规制作用,目前在我国建立诉讼义务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诉讼义务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极少在立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对诉讼义务进行全面系统研究。本文主要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的诉讼义务进行论述。从揭示我国民事诉讼义务的理论处于“误区”的这一现状入手,首先分析了诉讼义务的一般理论,阐释诉讼义务的概念、分类及设定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应从诉讼义务角度则进行考虑。在诉讼义务与诉讼模式、诉讼效率、诉讼目的的相互关系中论述诉讼义务的正当性理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义务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诉讼义务是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依法应当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上的约束手段。为了实现发现实体真实和保护公民的实体权益的同时保障程序权益的目标,防止诉讼迟延,笔者提出应建立当事人和法官的诉讼促进义务制度。为了适应诉讼观的变化和诉讼日趋复杂化的需要,论文的第三章详细论述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这项义务的履行对于法院过滤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建构一个为法官提供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之净化的制度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最后,结合审判实践,对于学界讨论较多的诚实信用义务、法官的释明义务等其他一些民事诉讼义务进行了相关论述,并提出了一些立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