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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其中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此,无线电频谱首次由法律规定其权属意义。《物权法》将无线电频谱纳入“国家所有权”范畴,看似是将这种特殊的资源视为如同电、能量等可控的自然力而将其“物化”成为民法上的“物”,并纳入国家所有权。但就物权法颁布前后,法学学者们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认知来看,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均未对无线电频谱这种特殊的资源有清晰明了的认识,因此更容易对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有所误解。在无线电技术专业领域,对无线电频谱这种特殊资源的认知也在不断变化并加深着,但无论如何,对其非“物质”的属性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国际新的通说趋向认为无线电频谱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本文第一章主要基于这种资源的特殊性,试图从频谱资源本身的物理属性和资源出发,探究其不同于一般自然资源的特殊性,认识到其作为资源的抽象性,由此观察其法律上尤其是民法上的意义和表现。在无线电频谱纳入物权法后,一般学者大都不加怀疑的将其认为是民法上的“物”,而对该资源本身的特殊性没有明了的认识。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民法物权客体的考察,对无线电频谱纳入民法上的“物”进行必要性分析,得出其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结论。第二章主要是在反思我国“国家所有权”现行立法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无线电频谱纳入“国家所有权”进行必要性分析,还原其纳入“国家所有权”的真实面貌,指出无线电频谱纳入“国家所有权”事实上既是现有国家所有权理论受前苏联法学影响深重,将国家主权、公共权力与国家所有权概念混淆的结果,也是民法学上准物权理论研究欠发达,将无线电频谱利用权囿于他物权的结果。在第三章中,主要是对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等现行制度进行探究。在第一章和第二章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了相对明晰认知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现行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现状进行审视,并结合考察国外无线电频谱管理改革的成功案例,对我国现有的频谱管理制度提出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