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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修改以来,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我国,因为强调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和国家司法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相对应地,作为国家司法追诉的对象即被告人,其各项权利越来越受到各界包括立法界、理论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被告人的权利不仅在法律上有全面而明确地规定,在具体地实践操作即权利的行使上也较为严格和规范。总之,被告人的权利从法律规定到具体行使都得到了较大程度地保护,国家对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严重地偏向了刑事被告人一方。相比之下,虽然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对其诉讼权利的保护远远不及被告人权利保护受到更大程度的重视,随之而来的是被害人权利法律规定范围的狭窄,权利保护与行使偏离法律规定的本意,被害人的权利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这种有同样当事人诉讼地位但得不到同等程度保护的情况下,加强对权利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必不可少了。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完善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影响和要求,也是平衡刑事案件各方利益的需要,更是实现法律正义包含的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尤其是诉讼权利,对有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被害人是合法权益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损害的人。两大法系国家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不同定义,在我国刑事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为被害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提供了依据。刑事被害人的权利非常广泛,而其诉讼权利仅指其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利。随着世界人权保护的发展,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到现在已经赋予被害人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而且这些诉讼权利也有其得到保障的理论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刑事被害人诸多权利,其中也包括诉讼权利,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着问题和不足,既有某些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上的缺失,又有某些诉讼权利在实践运行中的执行不力。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包括传统诉讼结构的影响、立法技术的影响等。而从国外立法规定来看,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针对我国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对比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诉讼权利制度,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包括保护刑事被害人理念的树立和制度建设,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