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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人群中存在的疾病有许多种,不孕不育也是困扰人们的严重疾病中的一种,虽然它一般不会带来身体直接的病痛,但却会在心理上对热切希望生育子女的夫妻造成很大的困扰。由于自然环境的变化、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社会压力等原因,不孕不育的比例在人群中不断增强,在全世界人群中,大概有百分之十的人群有不孕不育的问题,我国作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这个比例在我国人口中是十分庞大的。正是在这样的生育背景下,江苏宜兴胚胎继承案的整个案情与审理结果都受到了社会各界极大的关注,也引发了民众与学者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如何监管、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的讨论。医学技术的进步为许多不孕不育夫妇解决了求子的烦恼,但医学的进步也给法律带来了挑战,产生了许多法律难以轻易为之定性的难题,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空白,使得面对真实的案件时法院作判决竟无法可依。冷冻胚胎移植技术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短,因此除了行政规章这种效力级别较低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以外,还没有级别更高的法律出台。由于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卫生部等行政部门,所以其规范的重点主要是医疗机构的行为,所以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以及处分规则等还没有相应的民法规范。因此,为了解决冷冻胚胎最重要的法律定性以及处分规则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释: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江苏宜兴胚胎案的案情以及两级法院对本案的审判情况,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和对判决的解读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得出争议焦点背后突显的法律难题,即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如何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处置冷冻胚胎的移植、继承、捐献、销毁等具体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宜兴胚胎案的回顾,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尝试进行界定。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是目前介绍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三种主要学说。主体说又具体分为有限自然人说、法人说和人格载体说;客体说具体分为财产说和伦理物说的观点;中介说认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在对三种主要学说评析的基础上得出本文观点,即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应坚持客体说。胚胎是可以继承,可以处分的,且冷冻胚胎应将其视为伦理物。这样不仅可以体现冷冻胚胎的特殊地位,方便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也可以依据该法律属性建立冷冻胚胎合理的处分制度。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冷冻胚胎应坚持的处分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处理冷冻胚胎问题要一以贯之的原则,是指导性原则。坚持公序良俗原则意味着要做到以人为本和有利于保护后代的利益;特别尊重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冷冻胚胎保护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坚持此原则要做到加强对冷冻胚胎的伦理监督和禁止胚胎的交易买卖以遏制其商业化趋势;其次是权利人意思自治原则,冷冻胚胎的主要用途是帮助供体夫妻实现生育权,对冷冻胚胎的处分要以权利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要在此基础上做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隐私绝对保密,但在保障供体夫妻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也要禁止其权力滥用。第四部分是建立在确认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和处分原则的基础上,构建冷冻胚胎处分规则制度。首先是供体夫妻双方基于生育权对冷冻胚胎的处分问题,特别是一方不愿继续实现生育权时,对冷冻胚胎的处理应坚持不愿生育一方利益优先的原则,每个人都不应该强迫为人父母。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时胚胎的继承规则,首先要看夫妻之间是否有事前协议。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若夫妻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应对冷冻胚胎享有完全的继承权;若夫妻双方死亡,则由供体夫妻的直系亲属作为继承人来确定具体的继承规则。冷冻胚胎被弃置或剩余时,供体夫妻可选择将其捐献给科研机构,但该科研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对于长期无人问津的胚胎,即“无主胚胎”的处分问题,可以由国家规定在一定年限后履行一定的程序将其统一销毁或捐献。最后,在对冷冻胚胎处分规则制度探讨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冷冻胚胎在民法领域应确定其法律属性、处分原则和处分规则,以此为我国人工生殖领域的立法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