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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工厂化的生产模式和城市化的生活方式已经成为了人类生存的主要方式。人类依靠科技改善社会生活从而促使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工业革命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同样也是一场社会革命,在法律中则表现为民法革命。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中对大规模侵权这种新型的侵权模式必须突破传统侵权“谁侵权,谁赔偿”理论,对造成的损害通过合理的责任分担,该侵权责任由侵权人与社会分担更能够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这种责任分担模式也是风险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导致大规模侵权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齐二药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等大规模侵权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类大规模侵权案件,其面临着受害人数众多、损害后果严重、因果关系复杂、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使得大规模侵权案件在我国法学界引起强烈的讨论。本文着重讨论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通过对大规模侵权的认定以及侵权的主体的构成、过错要件、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来界定大规模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对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旨在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救济原则和社会化救济原则相结合,为侵权责任法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针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制度的问题,将从构建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出发,明确政府在大规模侵权中的地位,同时不断推进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完善。在立法方面主要通过完善同命同价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和扩大政府救济等方面,为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在司法制度方面,通过放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条件、承认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和加强案件的调解来确保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与一般救济方式相结合,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侵权企业的利益和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