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民事诉答程序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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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答程序是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起基础性的作用。我国当前立法中对民事诉答程序规定的极为简单,在审判实务中难以操作,并带来缺乏被告强制答辩义务、反诉制度不完善、诉讼文书的修改与补充规定不详细、诉讼请求的变更时限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这不仅制约了民事审前程序的发展,还同时牵绊了整个审判制度改革的步伐。在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研究逐渐完善的同时,也应当对民事诉答程序加以详细的规定。在制定我国民事诉答程序之前,我们必须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注意其他国家在民事诉答程序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所具备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制定和完善民事诉答程序做好铺垫。本文在详细介绍美、德、法、日等国民事诉答程序规则的基础上,对诉答程序所蕴含的法理进行分析,专辟一章特别研究答辩失权制度能否引入我国的可行性问题,并在吸收答辩失权制度合理内核的同时,总结出完善我国民事诉答程序所应遵循的三项原则:当事人主导与法官监督相结合原则;效率、效益原则;在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走适合中国国情道路的原则。在确定了指导思想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诉答程序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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