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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价值。证据制度的内容主要涉及证据与证明两部分。证明对象是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首要一环,是诉讼证明的前提和基础。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活动一般都要指向明确、具体的证明对象,诉讼证明也总是围绕具体的证明对象展开,因此,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必须首先确定的问题。只有首先明确了诉讼活动的证明对象,才能明确证明目标,进而确定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也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一系列的后续证明活动才能有效展开,取证、质证、认证等活动才能顺利进行下去,进而才能准确、及时地查明对诉讼程序有意义的事实。有人曾形容证明对象为诉讼证明的纲,它为诉讼证明确定了一个总的任务和方向,其后的诸多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因而,证明对象问题是民事证明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但就目前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而言,证明对象并未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应有的关注,学者对于证明对象的研究也尚显肤浅,现有的理论研究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求。关于证明对象的认识还存在许多争议之处,对于程序法事实与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免证事实的具体范围等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鉴于此,有必要对证明对象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从剖析证明对象的界定入手,通过对证明对象价值的分析来突出证明对象在民事证明中的重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分析证明对象、免证事实的范围以及证明对象在我国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以期能够引起学界对证明对象问题的重视,希望能够为推动我国民事证明对象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供一些思路。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首先对民事证明对象的基本理论作了简单介绍,对证明对象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证明对象的特征进行阐述。然后对证明对象的理论依据即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进行阐述,指出二者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并对二者的新发展进行简要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对证明对象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对证明对象的地位、价值以及意义进行简要剖析,进一步阐明了研究证明对象对于推动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之有序进行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以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讼法典规定以及学者观点为重点,对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尤其是对程序法事实与证据事实能否作为证明对象的问题进行阐述,并对各国规定的各类免证事实进行了对比,分析其各自的优缺点,以期能为我国的证明对象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的规定,并对我国诉讼法学界对于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范围的不同观点、学说(肯定说、否定说、有限肯定说)进行了列举分析,提出了证明对象应该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与证据事实三大类,免证事实应包括司法认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自认的事实等事实的观点。同时,在分析我国证明对象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及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证明对象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