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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各类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既能激活经济亦能抑制经济。市场经济实践证明,有担保的债权比无担保的债权更能保障经济的持续发展。为此担保物权的存在既能保障债权、激活经济,亦能促进交易、繁荣市场。然而高效、快捷、低廉地实现担保物权的制度构建,直接决定着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担保物权的制度功能是否充分发挥。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立法上以非讼程序对担保物权做出规定,连接了程序法与实体法间沟通的桥梁。然而为数不多的法律条文不能对司法实践提供很好的指导,使得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备受拷问。随后,各地法院相关意见的出台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颁布,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做进一步细化,使其更为明确、具体。由于该程序刚刚设立,粗线条的法律规定使得理论与实践认识不一,加之审判实践的多样性与新生性,必定会出现各种复杂的问题,为此本文从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运行状况,对该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文章总共包含五个部分,主要以程序法的视角对担保物权实现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分析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实行以来理论上以及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程序启动规则、法院审查标准以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第二部分:基本理论部分。该部分从非讼程序的相关概念入手,随后分析非讼程序的基本价值以及担保物权裁判的既判力问题,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问题发现及完善路径奠定理论基石。第三部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不同模式的立法例考察及我国立法发展脉络。总体表现为自力救济、公力救济、折中主义三种模式。自力救济以法国、英国、美国等为代表,公力救济存在于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而折中模式表现在我国台湾地区。公力救济有三种模式,表现为诉讼模式、非讼模式、直接申请执行模式。通过对我国立法的梳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兼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司法保护下的自救主义”。第四部分:分析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困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程序规则未完善、案件审查标准不够明确、保障机制缺失等。第五部分:论述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完善。首先,在程序启动过程中,应当明确申请条件、完善管辖法院、明确适用范围,并有限的引入公告送达。其次,法院审查时,应当明确形式审查的标准,分别给予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以救济渠道。最后,建议经公证的担保合同可作为执行依据,并注重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案外人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