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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裁判文书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我国目前裁判文书总体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固有品质,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而,亟需对裁判文书进行改革。本文从目前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入手,深入分析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并在古今中外裁判文书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构想和保障措施。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目前我国裁判文书的现状。第一,介绍了目前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制作过于简单,必要的审理过程没有交待;二是对当事人诉辩主张归纳过于简单,不能准确反映案件争议焦点;三是证据表述千篇一律,未能体现出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等情况;四是说理不充分,说服力不强;五是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自相矛盾,逻辑性差;六是纠纷事实缺乏必要的筛选,详略不当。第二,分析了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法官整体素质不高,难以撰写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二是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只重视裁判结果及判决作为执行根据的价值,不重视裁判文书的程序价值;三是法官尚未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缺乏制判动力,裁判文书制作敷衍了事;四是审判权运作存在缺陷,法官难以专心制作裁判文书。第三,明确了裁判文书改革的必要性,一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二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客观需要;三是建设法官文化的重要途径;四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内在需要。 第二部分论述了古今中外裁判文书之比较。第一,通过与我国古代裁判文书的比较,指出在说理的透辟和语言的精炼、生动方面,当代裁判文书有借鉴古代裁判文书的必要;第二,通过与我国近代裁判文书的比较,指出当代裁判文书应当重视说理,语言力求通俗易懂;第三,通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裁判文书的比较,阐述二者之间在说理方式、逻辑结构、整体色彩、语言风格等方面的不同,指出我国裁判文书改革应侧重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突出裁判文书的整体色彩和演绎法精神,讲究逻辑推理,同时吸收英美<WP=63>法系裁判文书的合理因素,使司法证明更具开放性;在语言风格方面应更多地向英美法系国家学习,尽量以大众化的语言制作裁判文书。 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构想。确立我国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取向,其一就是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其二是体现司法的公开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构想:第一,全面公开审理过程和裁判理由,以公开促公正。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完整再现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二是公开展示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三是公开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四是公开裁判理由;五是公布裁判文书。第二,突出裁判的说理性,增强裁判的公信力。通过对判决理由涵义和判决说理历史演进的阐述,论述了增强裁判说理的五项原则,即:增强针对性原则、加强论证性原则、突出法理性原则、遵守逻辑性原则、兼顾情理性原则,并指出熔情、理、法于一炉的裁判文书为说理之上乘。第三,平衡公正与效率,实行繁简分流。在论述繁简分流必要性的基础上,对裁判文书繁简标准、简易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第四,在共性中求个性,坚持程式化与个性化相统一。首先,指出裁判文书呈现出程式化的倾向,进而指出格式化的弊端,其次,在评析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效力的基础上指出裁判文书应当具有个性,它需要一定格式又不能囿于一定格式,应当实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第四部分论述了裁判文书改革的保障措施。第一,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造就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来自于高素质的法官。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途径,它要求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第二,进一步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通过强化庭审功能、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有机结合、完善调解制度等三方面的改革,实现与裁判文书改革之间的良性互动。第三,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指导裁判文书的制作。首先从加强说理的角度阐明我国建构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及改革探索,最后论述了建立判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即法制统一原则,少而精原则,以律范例原则。第四,改革审理报告的制作,减少审理报告的适用范围。在介绍审理报告的存废之争的基础上,阐明审理报告改革的理由,即:从审判权运作的情况看,审理报告的改革具有必然性;从裁判文书改革<WP=64>的情况看,审理报告的改革具有必要性;从审理报告的实际利用价值看,审理报告的改革具有现实性;从法律和最高法院的规定看,审理报告的改革具有可行性。最后提出审理报告改革的具体措施,即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案件应当撰写审理报告,其他案件不再制作审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