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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以人为本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2001年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确立了探望权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利益,调控社会矛盾,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规定不够详尽,使得具体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出现困难,相关矛盾、纠纷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处理、解决。因此加强对探望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有重大的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运用系统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五部分对探望权制度进行剖析。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本部分通过探望权的具体案例引入探望权制度,并分析其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实践基础。第二部分:探望权制度的理论考量。本部分是对探望权制度的详细阐述:从探望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出发介绍了探望权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阐释关于探望权制度性质的学界讨论,主要包括权利说、义务说和权利义务双向说;从人伦关系的维系和探望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两个角度论述探望权制度确立的意义。第三部分:探望权制度的典型立法例介绍及评析。本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立法例的研究,总结各国目前探望权制度规定的优点,从中借鉴精妙之处以促进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第四部分: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审视与解读。本部分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基础上对探望权制度进行深刻的剖析和解读,从探望权的指导原则、主体、内容、行使、中止、执行论述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缺乏指导原则、主体过于狭窄、权利内容过于笼统、探望中止规定不够详尽、执行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强。第五部分: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本部分对于第四部分提出的不足,提出了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倡导确立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指导原则,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扩充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善探望权中止制度、执行程序、救济措施等探望权制度相关程序,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