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包括心理学在内的近现代科学,借助思辨、实证的方法论证了行为与人格的基本关系。由于人格可以揭示全面的、发展中的人,可以揭示人的心理特征与行为倾向,现代心理学研究的重要成果——人格调查——为更好地把握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在犯罪行为发生前予以制止提供了一条值得探索的道路。如今,在人格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人格调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庭前调查中。人格调查制度与刑罚个别化理论、保安处分思想相结合,将刑罚适用与教育、预防犯罪有机整合在一起,有效避免了刑罚的过剩或不足。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他们更需要教育和挽救,而不是惩罚。以此为初衷,世界各地相继颁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制度,并以此为基点,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格调查制度。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须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联合国在1985年第96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第十六条中提出了“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的适当的调查,”的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确立了我国的人格调查制度。然而由于该司法解释并未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人格调查作强制性要求,规定的内容又过于简单、粗疏,而理论界对人格调查制度的认识并不深,存在的分歧比较多,导致我国的人格调查制度在实践中还只处于探索阶段。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不一致、做法不一,调查质量难以保证,甚至许多法院根本没有实施这项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人格调查制度的理论渊源,各国实践和国内探索的经验做一总结,以期能为人格调查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和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全文三万六千余字,共分七大部分,每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人格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人格调查制度的源起和发展出发,阐述人格调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则着重分析人格调查制度在刑法学及法哲学领域的价值和发展意义。第三部分是介绍保安处分理论、人格刑法思想以及刑法个别化理论等,人格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世界各地人格调查制度的开展情况,为我国人格调查制度建设提供借鉴。第五部分详述我国人格调查制度的发展状况,总结优秀可行的经验。第六部分剖析我国的人格调查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完善制度建设找准方向。第七部分是提出完善我国人格调查制度的几点设想。一是明确人格调查的主体与对象。二是规制人格调查的流程。三是确定人格调查的内容。四是细化人格调查测量问卷。五是犯罪治理过程中人格调查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