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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刑法分则中以假币为行为客体的几个犯罪归纳为货币犯罪,作为一个犯罪群在整体上进行全景考察。在对刑法分则数个个罪的研究上往往是先从宏观上把握其一般特征,然后再从微观上具体探究个罪的特征,本文也没有摆脱这个传统模式的桎楛。但本文不是对个罪的简单分析,而是以各个个罪实行行为的样态特征为立足点,分析各罪的构成特征,同时以法益侵害为犯罪之本质考察各罪法益,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货币犯罪成立罪之条件,在明确了个罪构成特征之后,进一步分析货币犯罪的形态认定,从而比较全面的阐述了货币犯罪现象。 货币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在刑法上的货币应该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经济学上的货币主要从功能角度进行定位,刑法作为社会的保障法,因而刑法上的货币应该与经济学上的货币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但其范围因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而仅限于纸币、金属币等,而不包括银行券等电子货币。确定了货币犯罪的研究对象是进一步研究货币犯罪的前提。将刑法中的货币界定后,则本文所研究的货币犯罪具体所指也即明朗化。文章将现行刑法中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所规定的伪造假币罪,变造假币罪,出售、购买或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以及持有、使用假币罪作为货币犯罪的个罪进行研究。本文以假币为研究基点,将走私假币罪纳入货币犯罪进行一体考察,便于全面了解货币犯罪。这样货币犯罪的大体上的特征也就浮出水面。文章在确定研究范围后首先对货币犯罪的立法状况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具体犯罪离不开法规的具体规定,因此对货币犯罪的立法沿革进行梳理,可以从动态上进一步了解货币犯罪,并通过中外立法的比较,发现可以为我国立法借鉴之处。 既然将货币犯罪作为类罪群去研究,那么它们必有共性特征,因此文章分别以行为效果、行为先后顺序以及主体的身份不同对货币犯罪进行类型划分。同时,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货币犯罪的罪名的使用不统一,文章设专节探讨罪名问题,试图将罪名精简化、合理化、科学化。 研究具体个罪关键在于研究其构罪特征。文章首先对货币犯罪的罪质进行了界定,所谓罪质即为犯罪本质,即在法益侵害意义上讨论犯罪本质。文章根据确定的货币犯罪研究范围和类型,重点分析了几个典型的货币犯罪的侵害法益。首先探讨了伪造货币罪的侵害法益,在分析理论纷争后提出伪造货币罪的侵害法益为复杂客体,即货币的发行权和货币的公共信用。并在法益之间的关系上进行了探讨,认为二者属于选择性关系,只要侵害其中之一即可。同样,金融机构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侵害法益也是复杂客体,包括货币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誉,二者存在着择一性关系,走私假币罪的侵害法益也是复杂客体,二者同样也是选择性关系。在探讨了货币犯罪侵害法益之后,就可以发挥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论机能,即法益具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机能,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使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范目的得到实现。因此从法益保护立场,在法益解释论机能的指引下,可以将那些貌似成罪但实质无罪的行为样态区别开。同时,以法益解释论机能为指导可以对单位货币犯罪的定性进行反思。当单位实施货币犯罪行为时,对货币管理秩序同样造成侵害,存在着法益侵害,故具有犯罪性。 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既然是对具体个罪进行研究,则分析犯罪构成尤为重要。文章以实行行为为切入点,分别对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在考察实行行为的同时对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以及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主观目的等问题一并进行研究。在界定行为客体上,文章指出所谓的“指向”是指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发展方向上与之相结合的静态之物,而且也包括与之相结合的动态之物。文章将真币和假币确定为行为客体内容,通过对行为客体的特征性描述去揭示货币犯罪实行行为的实质所在。假币是直接行为客体或显现的行为客体,而真币则是间接行为客体或暗含的行为客体。行为客体对行为的界定具有重要价值,是考察实行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论述了货币犯罪的一般问题之后,对货币犯罪的罪与非罪以及货币犯罪的罪间界限进行了认定。文章在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下,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法益解释论机能为指导,对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行为事实进行构成要件分析,在确定个罪构成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区分罪间界限,将那些极易混淆的罪名通过对行为样态的展开加以界定,比如通过对伪造行为与变造行为、运输行为与持有行为、走私行为与购买、运输行为等的详细阐述,界分罪间界限。随后,文章在明确了具体货币犯罪个罪的界限基础上,对个罪的既未遂标准的设定进行评析,对既未遂的界定重要的是对实行行为“着手”点的把握,对此,文章基于对个罪实行行为的破析,展开对着手点的讨论。货币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货币犯罪罪数认定上的复杂性。本文基于对货币犯罪的类型划分,将罪数认定分为两种形式展开,即因生成型与事后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