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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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领域内,追诉权由个人行使为主转向专门机关行使为主,是起诉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自诉权与自诉制度在现代社会的衰微是不争的事实。但运用价值分析法可以看到:自诉权的人权价值一犯罪被害人权益的保障;自诉权的秩序价值一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自诉权的宽容价值-刑法谦抑精神的体现;自诉权的效益价值-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权衡;诉讼权的和谐价值一对恢复性正义的追求,刑事自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符合中国国情,对于保障公民权益,节约司法成本,监督国家权力具有重要意义,自诉具有不能由公诉完全取代的特质,因而其存在现实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刑事自诉制度的保留是基于有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利益,或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在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犹存隐忍之和”,没有国家的干预,反而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和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反刑事起诉制度的世界趋势,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激烈争论。本论文从分析自诉制度存在集中的问题入手,旨在通过研究,在提出立法建议的同时,希望能对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提供些许帮助,为达到上述目的,本论文的写作采用了法理的方法、历史发展的方法、实证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本论文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由下面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分析人类文明社会早期、近代、现代自诉制度的发展,阐述了自诉的本质是公诉简化的形式之一;其次,基于与自诉密切相关的问题,从启动和审判两个方面出发,阐述了关于自诉操作程序的完善。 第二部分,首先,基于自诉主体对诉讼进程的重大影响,笔者对刑事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主体资格逐一作具体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其次,通过法理和立法分析,提出应当把法人和其它非法人组织纳入自诉主体的范围;最后明确指出对于其它基于种种原因而享有代行自诉权的人,必须给予严格的条件限制。 第三部分,首先,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阐述其种类并指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其次,针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阐释其构成条件、种类、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建议将重婚罪、遗弃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规定为公诉案件;再次,分析了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实务中的问题,建议将此类案件从自诉案件的范围中取消;最后,从自诉案件范围的整体出发,提出相应的完善思路。 第四部分,分别从自诉人素质、自诉人举证和法院受理三个角度出发,指出在刑事自诉案件受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尤其强调检察机关应适时介入自诉,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部分,证据从来都是诉讼的核心。首先,对刑事自诉中不同诉讼阶段和不同诉讼主体的证明标准进行具体分析和思考;其次,提出完善自诉案件应当确立相应的四大证据规则,即庭前证据展示规则、证据调查交叉询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疑证有利于被告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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