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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人口老龄化而来的超龄人员就业浪潮已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行政案件也大量涌现。然而,由于现行立法缺乏对这一群体工伤救济问题的规定,对于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因工受伤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以及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支付等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各地也出现了不同的立法例,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尤为突出。这种情况既不利于保护此类群体的合法权益,更有悖于司法公正。本文选取王某与某区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案,从超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能否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最终应由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逐一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析,笔者认为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不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消灭,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并且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从该案可以看出,不同的法律适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了印证这一点,笔者对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梳理,发现法律规范本身的混乱和法院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困惑是造成此类案件法律适用难题的主要原因。在对成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针对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困境和问题,建议通过出台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劳动者地位、明确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等措施,统一认识减少分歧,将超龄劳动者更好地纳入工伤保险救济体系。同时,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充分发挥法院的裁判职能,强化说理价值,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变同案异判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