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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能够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需求。推行至今,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经历了多次调整。目前,部分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却被要求强制使用,这并不符合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目的。究其原因,在于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定位模糊。因此,有必要考查合同示范文本在应然层面的功能要求和实然层面上的功能定位情况。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研究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第一部分,考查合同示范文本功能定位背后的制度变迁。简要阐述了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定位的概念。主要探究纵向上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度演变,以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是如何被需要的。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今,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经历了三次变迁,每一次变迁都处于我国当时特定的政治、经济等大背景下,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度经历了萌芽期、形成期、偏离期和发展期四个阶段。第二部分,考查应然层面的合同示范文本功能,即作为合同监督管理的合同示范文本是怎样的。首先阐释其作为合同监督管理手段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公共产品属性和价值追求与合同监督管理的性质和原则相一致,其源头治理的功能也能满足合同监督管理的需要。然后文章梳理出了合同示范文本的三大基本功能,即法律的功能、行政的功能和经济的功能。第三部分,考查实然层面的合同示范文本功能定位现状。主要对1699份法律文本中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主体、推行方式和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是主要和重要的制定主体,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方式出现了高强制模式、低强制模式、自由模式和鼓励模式四种控制模式,合同示范文本的特征包括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等。同时梳理了特定合同类型和特定制定主体以及个别地区的同一种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控制模式会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最终结合合同示范文本的实践效果认为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发挥应回归“推行”而非“使用”。第四部分,考查实然层面的合同示范文本功能定位困境。根据司法实践和前文的统计情况,发现存在合同行政监督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以及特定合同的控制模式容易引发争议等困境。第五部分,针对以上困境提出优化路径。认为对其进行优化要考查司法裁判、激励机制、责任机制与使用效果这几个要素。具体到建议上,结合目前国内的“简政放权”背景以及前文的结论,同时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健康发展,节约行政执法成本和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定位应采用鼓励控制的模式,进而认为合同示范文本应回归行政指导的法律性质。由此,法律冲突的困境迎刃而解,合同法中的自由控制并无不妥,而下位法完全可以依据激励理论采用鼓励控制,摒弃强制控制。至于特定合同是否需要特定地采用强制控制模式,由于我国还存在可予替代的合同监督方式,因此本文认为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