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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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处理模式,发端于上世纪中叶,是西方新的刑法思潮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在被害人保护和犯罪人复归思潮的直接推动下得以兴起和发展,是西方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近年来解决刑事纠纷的趋势已经不断的引起理论研究者的注意,它的理念已经被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和地区接受并大为实践。当前我国转型期间激增的犯罪率对传统的诉讼模式和诉讼效率提出了挑战,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刑事法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中国有着以和为贵的历史传统,立足于我国的国清,适当的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健全我国的法制,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刑事和解制度在国外,尤其是在欧美国家用来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经验已经相当的丰富,在德国甚至己经形成了立法。但是,在我国的北京等城市才开始起步试点,学界对刑事和解制度虽然也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是还不够深入,对于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模式更是争论很大,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产生背景以及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概况进行了简单的回顾;介绍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兴起,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兴起有其深厚的文化、法制、政策和实践基础,有其建立的必要性,在实践的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非常多的理论及实践层面的困难;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虽然是全新的事物,但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存在着非常多的消极作用,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此基础上,试图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拙见,从刑事和解适用的原则、案件的适用范围、以及模式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以期对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尽力所能及的理论建议,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一点绵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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