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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适应这部新修订的上位法,也为了满足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实践的需要,国务院于2004年3月31日做出关于修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主要体现了三大变化:一是统一了反倾销调查机关,新条例体现了国家行政机构职能的变化,反倾销调查由过去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共同负责统一为由商务部负责;二是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三是增加有利于追溯征税的措施。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时,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本文拟对以上新条例的三大修改之处进行重点论述,并在与WTO及各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反倾销实践,对上述修改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