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环境立法在发挥巨大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种种弊端,环境立法相当混乱,良莠不齐,在立法人员的素质、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立法效果上问题颇多,部门保护主义及地方保护主义泛滥,越权立法、无权立法、以法争权、以法争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总结环境立法现实的基础上对环境立法进行正当性评价和反思,无疑对环境立法体制的改进和立法价值目标的正确选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代政府的行政行为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立法的正当性问题是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以及公众对政府信任的保证,对保障公民的权利、建立法治政府以及改善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建立和谐社会都有积极的作用,对走出人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立法的正当性是一种“初生”的正当性,它对于执法、司法等“派生”的正当性具有一种前导的作用,况且环境立法是环境保护的主体部分,因此,环境立法的正当性关乎人类生存环境的健康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事实。本文既对环境立法的正当性进行整体的评价,又对判断环境立法正当性的具体标准以及如何保障环境立法的正当性进行研究。将环境立法正当性进行研究,如同对环境立法进行整体透视、检查和诊治,这对保证环境立法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内对环境立法的实证研究已有相当的进展,也不乏对环境立法的比较研究,其中对环境立法的概念、环境立法的权限、环境立法的程序和技术、环境立法的监督等从规则和技术的层面已有较系统的研究。关于环境立法的文章数量也很多,有研究中央环境立法的,也有研究地方环境立法的,但大多是就现实中环境立法的某一个问题进行研究,从规则及技术的层面出发,对环境立法的主体、程序、技术等方面进行探讨,停留在实证法的层面上,缺乏对环境立法整体上的价值透析。对正当性的追问是超越形式意义法治和法学研究由规则研究上升到价值评价的一种有效的方法。正当性是正义在权利领域的体现,因此有关正义的理论可以作为正当性研究的借鉴。目前,虽然正当性问题研究在国内法理学界已有涉足,但关于环境立法的正当性问题还没有引起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广泛兴趣,所以环境立法的正当性的选题具有一定的前沿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本文试图超越规则与技术的层面对环境立法的正当性进行追问,既从整体上对环境立法进行宏观的反思和价值评价,又对判断环境立法正当性的具体标准以及如何保障环境立法的正当性进行研究。以小见大,抛砖引玉,从而引起理论学界对环境立法正当性的研究兴趣。
本文的主题是环境立法的正当性,主要任务是解决如何判断环境立法的正当性即判断环境立法正当性具体标准是什么的问题。
第一章,分析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概况及环境立法体系,并提出我国环境立法正当性存在的问题。进而对环境立法正当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进行阐述,论证环境立法正当性考察的进路,即应从环境立法的形式正当性、程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三个方面探讨立法的正当性所在。
第二章,探讨环境立法的形式正当性问题。笔者以为法的形式正当性主要包括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不能越权立法和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那么,我国立法权的来源的正当性、立法权限正当性及应遵循的原则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探讨环境立法的程序正当性,主要讨论正当程序的两个原则即公众参与原则和公开原则,以及行政立法程序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本章阐明公众参与不仅是环境立法民主化的重要途径,而且是环境立法正当性的基础,并对我国环境立法信息公开制度进行评述。对听证制度为何是环境立法程序的核心制度进行阐述,并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及其困难进行较为详细和深入的研究。
第四章,探讨我国环境立法实质正当性问题。实质正当性既是环境立法价,在又是判断环境立法正当与否的最终标准。拟对环境立法的道义正当性、环境立法的社会正当性、环境立法的生态正当性试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