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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力量的推动下,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央行为主导的个人征信基本框架。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人们对个人征信的需求日益增加,个人征信市场化的呼声越来越大。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个人征信的主管部门,对此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8家机构做好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化的大门正式打开。相较于传统个人征信,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无疑涉及面更广、信息获取效率更高、服务功能更加凸显,更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个人信用信息需求。然而,其存在的诸如道德信息风险、安全技术风险及法律风险等问题仍不能忽视,特别是在互联网条件下,这些风险的危害性更加突出,需要法律加以规制。现阶段,我国在互联网这种特殊条件下,进行征信市场化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监管还不到位,对互联网征信的法律规制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如何对我国互联网条件下的个人征信市场化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对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个人征信的起源入手,发现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与市场在个人征信中发生了角色转换。由此引出我国个人征信的发展方向——市场化,我国市场化的个人征信中以互联网征信为代表。在详细介绍互联网征信的运行机制后,反思我国在规范市场化的互联网征信方面的不足。借鉴美国、德国、日本在个人征信的制度化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互联网征信市场化具体的制度建议。全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导论。概述文章的背景、意义及思路,对国内外既有文献进行梳理,简要指出文章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第二部分,互联网条件下个人征信的变化趋势。本章从个人征信的起源入手,介绍了市场在个人征信中逐渐取代政府成为角色,进而提出个人征信市场化的一种新模式——互联网征信。第三部分,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互联网征信机构的三种主要形式,在详细解构我国互联网征信的运行机制以后,指出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征信机构市场化准入条件过高、信息采集不规范、数据标准化工作相对滞后、征信数据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不力、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第四部分,互联网条件下国外个人征信的市场化与制度化。本章主要选取了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的个人征信制度化作为样本,从三个国家在个人征信机构的相关立法、个人征信信息的相关立法、个人征信中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及个人征信的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入手,详细介绍了其成功的经验,为下一步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化提供借鉴。第五部分,互联网条件下我国个人征信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征信中应在坚持安全的价值取向的前提下,遵循共享性、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推动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在此基础上,为我国互联网条件下的个人征信规范化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建议,即明确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降低个人征信机构市场化准入条件、加快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加快信息标准化建设、严格规范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安全防控系统、探索建立互联网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异议处理机制和加强对互联网征信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