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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依据市场的变化对企业的经营策略进行相应的调整,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的生存之道。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变更权是其自主经营权的重要体现,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相较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理应得到倾斜性的保护,因此,应当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边界内,实现保障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平衡。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包含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的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这三项内容直接影响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而就劳动合同变更的适用情形而言,用人单位主要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第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性变更;第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第三,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在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分类讨论的基础上,通过类型分析厘清劳动合同变更的内涵。我国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内容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严格的“协商一致+书面形式”要求;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于书面形式的放宽,允许口头变更与默示同意形式;第三,部分地方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权利予以认可。在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可以总结出我国现行制度客观存在的缺陷:劳动合同变更体系不完整,现行法律规定过于严格,缺乏灵活性,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行使,与我国劳动劳动立法追求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认可用人单位的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权利不仅具有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也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第一,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进行调配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是其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重要体现。第二,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合同的存续时间在劳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长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将受到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的巨大影响。第三,劳动立法不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单方保护,而是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和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利益平衡。第四,我国劳动立法追求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认可用人单位的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权利是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求。在对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用人单位单方变更权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得知,我国应当认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构建完善的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制度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在实体方面,设置用人单位单方变更权利的正当性判断标准。同时,由于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正当性判断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不同的劳动关系情形进行具体裁量。在程序方面,通过设置用人单位内部申诉机制、劳动行政机关正当性审查机制和在司法程序中适用有利原则等方式,在用人单位滥用权利时对劳动者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