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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与制度设计存在诸多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对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入手,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提出“重大性”标准要求,并建议确立统一的以“投资者决策”为标准的一元“重大性”标准。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信息披露制度所蕴涵的信息披露法律关系,从而解决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其次,对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学说进行逐一评析,明确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特别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第三,基于虚假陈述行为的特殊性,提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适用统一的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第四,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排除对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重大性”的要求;明确损害限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借鉴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分阶段确定因果关系的做法、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特殊规则、提出以虚假陈述行为内容的“重大性”作为事实因果关系中“信赖”推定的理论依据;肯定过错是责任的必备要件。最后,根据本文的理论具体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在论述的过程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提出修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