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以公权力干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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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和未来世界发展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等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及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发展需求,一直是各国、各地区政府、专家学者极为重视和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在家庭、社会、国家的地位大幅度提高,但是诸如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服刑人员的子女等特殊未成年人的种类增加,引发了许多社会深层次的问题;伴随着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功能的变化,传统的未成年人监护模式的不足也日益显现。  监护是国家对其公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具有公法性质,保护弱者和维护公共利益是国家的职能之一,未成年人因为年龄限制而带来的认知的不足,需要国家承担起保障弱者的基本生活的法定义务。目前,在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体系方面,我国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以《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为补充的。但由于历史的局限,存在着立法思想有很强的私法局限性、缺乏未成年人监护的国家责任的立法规定等问题,暴露出我国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很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公权力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干预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本文立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从公权力干预视角探讨了监护的内涵、性质及分类,形成了未成年人监护是在国家监督保障之下,由个人、社团组织和官方机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保护的制度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监护的性质和种类做了具体分析;通过分析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立法思想上的私法局限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忽视以及现有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差等问题;通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的分析,指出我国特殊未成年人成长中存在问题、当前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各国如何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指出公权力干预未成年人的监护的必要性;在公民权利理论和国家责任理论的支撑下,说明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有法定责任,并且也享有一定干预家庭自治的权力;针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本人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咨询了政府的相关部门,通过对文献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国情,总结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公权力介入未成年人监护的具体措施,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要转变立法理念、设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要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国家责任等原则、增加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具体规定以及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机制等,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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