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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络空间逐步与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相互交融而密不可分。互联网的诞生在不断丰富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因其自身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成为了滋生网络犯罪的潜在土壤。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手段也趋于多样化。当下,某些用户以网络进行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网络服务商向他人提供日常性网络业务的帮助行为相结合的模式,业已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网络犯罪的一大热点。2016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快播案”正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该案虽已宣判落幕,但由其引发的有关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的讨论依然可谓是热闹非凡。笔者从“快播案”的基本案情及相关争议入手,通过对国内外有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学说进行系统梳理和评价分析,尝试合理界定网络服务商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并结合传统刑法理论及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行为类型和犯罪形态两个方面对网络服务商中立帮助行为之可罚类型的认定展开具体化探讨,以期为我国刑法更好地规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提出自己的一点见地,从而既满足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的需要,又符合保障中国互联网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要求。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详情如下:第一部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概述。首先以“快播案”的基本案情及有关“技术中立”的争议为视角,提出由其引发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的思考。其次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做出准确的界定,最后以主体的不同类型为标准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归纳分类,通过厘清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基本问题为下文进一步地论述打好基础。第二部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探究。针对域内外现有的研究中立帮助行为的代表性学术成果进行系统的梳理,从而为下文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分析打下理论基础。本部分旨在对不同学术成果的可取之处和存在缺陷进行评析的同时,阐明本文对刑法规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基本立场,并且通过探讨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范围。第三部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类型。在前文基础上,以传统的刑法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相关法律规范,从行为类型和犯罪形态两个方面入手,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类型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探讨可罚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究竟如何构成犯罪或者如何对其进行认定及处罚的问题,以期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之刑事规制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