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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宗教学的角度讨论克利福德·格尔茨的文化论和宗教思想。格尔茨将文化阐释的方法引进宗教学研究领域,为宗教人类学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野。格尔茨所建构的解释学框架下的文化理论包含人文社会的各个方面,宗教是其中重要的部分。文章首先梳理了文化解释学的理论渊源,所被提及的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是美国早期人类学和社会理论、韦伯的社会行为理论、帕森斯的结构功能论以及赖尔“心的概念”。其中早期人类学的氛围是格尔茨形成文化理论的背景,韦伯和帕森斯是格尔茨主要承袭和发展的理论对象,赖尔“心的概念”可以说是格尔茨文化解释学的哲学基础。文章重点分析了格尔茨的文化理论和作为文化体系的宗教两个部分。格尔茨认为人始终活在意义的网络中,这个网络就是文化体系,宗教是文化体系的重要部分,厘清文化体系是如何形成、存在并指导行为的,能够从整体上把握格尔茨的文化理论。文章第二部分采取由点及面的论述方式,从“文化”、“深描”、“民族志”、“地方性知识”等重要概念入手,慢慢形成完整的理论描述。第三部分以格尔茨对宗教的定义展开论述,细致的分析了宗教作为文化体系的运行机制,并列举格尔茨的田野研究来说明其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最后分析了学术界对格尔茨理论的主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