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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产物,是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竞争力提高的有效途径。破产管理人参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处分、变价和分配,在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推动进行的。因此,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己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指定管理人、确定管理人报酬、有关新旧破产法适用衔接的三个司法解释。这是我国破产立法的重要成就,然而,作为一项从国外移植而来的制度,我国的管理人制度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从分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出发,采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外及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六章:第1章,破产管理人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来源以及两大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及现状,然后介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从清算组到管理人制度的发展。第2章,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本章首先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进行对比研究,着重介绍了英美法系的破产受托人理论。其次,结合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及立法现状,分析破产受托人理论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再次,分两节介绍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第3章,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本章分为五节,内容包括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选任时间、选任主体、选任范围及人数,分别介绍了国外立法和我国企业破产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的规定,并对我国的管理人选任制度作出评析。第4章,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本部分综观世界各国立法情况,讨论了法院监督、债权人会议代表机构监督、专设行政机构监督等多种外部监督方式。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破产立法,对我国管理人监督机制进行评析。第5章,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这部分是本文研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落脚点,分为三节。包括:完善我国管理人选任制度,设立官方管理人,建立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尽量避免因法院专业性缺乏导致的破产管理人指定不合理;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建立专门的司法行政监督机构,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机制;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体系,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