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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以一系列个案揭示的塔尼法院在经济领域的积极作用和在人权领域的消极影响的对比为主线,以法院与政治机关、宪法与政治之间的紧张关系为副线,对塔尼法院进行观察。在经济领域内,塔尼法院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经济理念的变化调整自己的判决,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在人权领域,通过对斯科特案的判决,体现了最高法院在人权和奴隶制问题上的保守态度,而这一态度是与现代的人权理念决不相容的,在当时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塔尼法院的论述,揭示关于最高法院的一些深层次命题。本文共分五章,分别为导论、杰克逊民主政府和塔尼法院、塔尼法院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塔尼法院对人权进步的阻碍和结论。第一章导论,主要论述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和它在美国宪法制度中的特殊地位,从美国最高法院角度来研究美国宪法的原因,对塔尼法院的选取原因以及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二章主要论述塔尼法院的政治背景,即杰克逊民主政府的基本情况和塔尼法院的产生,重点叙述了塔尼本人的任命过程和以后历任总统对塔尼法院的人事任命。并重点论述了塔尼法院所处的时代背景,这些背景对塔尼法院在社会热点问题上的态度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第三章论述塔尼法院在经济领域是怎样通过一系列案例来促进当时美国的经济发展的。本文主要通过个案来反映塔尼法院在不同经济问题上的态度。选取的个案有:重新解释契约条款,反对垄断,推动经济发展1837年的查尔斯河桥梁诉沃伦桥梁案(Charles RiverBridge v.Warren Bridge);允许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使美国走向了公司时代的1839年的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Bank of Augusta v.Earle);反映塔尼法院在贸易条款上对联邦和州的关系的平衡的一系列案件:肯定州治安权的1837年的纽约州诉米利恩案(New York v.Miln),应用“并行权力说”的1847年的许可证案(License Cases),支持联邦权力1849年的乘客案(Passenger Cases),实践“并行权力说”的1851年的库利诉费城港口委员会案(Cooley v.Board ofWardens of the Port of Philadelphial)。本部分的结论是塔尼法院在经济发展方面,重新解释了契约条款、贸易条款,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对美国经济的自由发展和公司制、票据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并对联邦和各州在贸易条款下的权力进行了平衡,使联邦的权力和州的权力有机结合,在坚持马歇尔法院确定的联邦在贸易管理上的权力同时,给予州适当的权力,促进各州经济的有序发展。第四章论述塔尼法院在人权领域的阻碍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奴隶制问题的解决上。首先论述了斯科特案(Dred Scott v.Sandford)发生前,塔尼法院所面临的政治压力。回顾了斯科特案之前最高法院解决的一系列奴隶制案件,包括斯莱德诉格来汉姆案(Groves v.Slaughte),普瑞格诉宾夕法尼亚案(Prigg v.Pennsylvania),以及最高法院在这两个案件中对奴隶制问题的回避态度。本章主要讨论著名的斯科特案,对这个案件进行法理分析,考察它在当时社会上的作用并做出结论:斯科特案是对美国人权进步的一个阻碍,但是这个案件的判决是在各方压力下做出的,是最高法院为解决奴隶制问题所做的一个不成功的尝试。这个案件的判决虽然遭到了人们各种各样的批评,但是这个案件与南北战争之间的作用不应该被过分夸大,不能认为这个案件就导致了南北战争,因为南北战争是南北方长期以来各方面矛盾激化的必然结果。最高法院在当时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判决也有其历史上的可谅解性,毕竟奴隶制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不应当由司法权来解决。而最高法院的失败就是因为逾越了“政治问题”的界线。另外这个案件还表现出最高法院对国会的控制权。第五章是全文的总结,通过塔尼法院在经济和人权两个领域不同表现的对比,对最高法院影响的经济、政治和个人因素进行分析,对整个最高法院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总结。并指出最高法院的判决与社会理念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了关于最高法院与社会进步之间关系的更深一层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