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3G时代,手机不再是单纯的通讯工具,变身为最人性化的移动新媒体。集交互性、私人化、个性化于一体,手机媒介深刻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管理缺位,而导致问题层出不穷,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现代国家中的法律所关注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两个层面,即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调整主要由私法来实现,不涉及行政管理,强调公平和意思自治;而对政治国家的管理,则是公法的主要职责范围。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媒体化进程的加速,已使得手机在信息传播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不仅限于单纯的传受双方,其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在一定程度,手机传播中的法律关系,已经发展成为不特定主体之间或社会部分群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因此,手机信息传播中的法律问题,应当从私法和公法两个维度进行研究。一些问题,如隐私权、著作权、财产权问题,由私法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可依据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对于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问题和诉讼中的手机信息证据力问题,则需要国家公法中的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进行规范。目前我国对手机媒介的管理涉及部门多、管理职能交叉,现有的法律规定又缺乏可操作细则。因此,应结合我国手机媒体产业发展的独特性,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对手机媒介进行符合实际需要的监管和立法,具体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一、尊重公民信息传播自由,增强监管力度。二、推行多元化、多层级、全社会的监管体系。三、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信息传播的安全和自由。四、立法要推动信息产业进步,而不能限制其发展。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制度,形成适合我国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