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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望是滋生犯罪的根源,强奸犯罪自古以来便是高发犯罪之一,其侵犯的不仅是个人的性权利,同时也是对社会善良风化的污染。受封建伦理纲常的长期熏陶,我国男尊女卑思想根生蒂固,长期以来女性的社会地位不高,被认为是男性的附属品。强奸罪立法旨在保护妇女的贞操权,从更深层次理解亦是保护男权至上背景下,对妇女性权利的合法专属。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思想的开放,女权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同性恋话题在社会生活中日益普遍,性行为方式在当今社会呈现多样化趋势,女性的性主体意识觉醒,诸如女性强奸男性,以及同性强奸等新类型强奸案例近年来屡见报端。台湾地区1999年对强奸犯罪进行了立法修正,其他国家也相继在立法上对强奸犯罪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而我国自1997刑法颁布以来,对强奸犯罪未有任何实质意义的修善,因此在新类型强奸案件的司法认定中缺乏法律支撑,传统的强奸犯罪立法模式面临巨大挑战。因此,通过借鉴域外地区的理论研究,立法司法经验,对研究我国强奸犯罪若干新问题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本文首先简述我国强奸罪的立法沿革,发掘强奸罪司法认定及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以及不合理之处,同时通过案例以及国外强奸犯罪研究的借鉴,力图对强奸犯罪相关问题进行更全面深入的探究,并对强奸犯罪相关问题的司法认定提出自己的见解。并立足国情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强奸罪立法及司法的建议,以期构建系统完善的犯罪认定体系及罪行相适应的刑事处罚机制。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强奸犯罪的概述。首先是明确强奸罪的概念,对我国历史上强奸罪的立法进行简单梳理,介绍现行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然后介绍台湾地区、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强奸犯罪的相关研究理论以及立法司法发展现况。第二部分深入探析我强奸罪司法认定及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首先是违背受害人意志认定困难以及强奸既遂存在多元标准等犯罪的基本认定存在不合理。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局限,对性交的定义狭隘,犯罪主客体的局限性,导致男性的性自主权保护缺失,有悖于宪法的平等原则。此外我国在同性间强奸立法上处于空白,强奸罪追诉上遵循单一公诉模式,且刑罚设置不科学,缺乏受害人精神损失赔偿制度等,亦有待完善。第三部分是关于异性强奸认定问题的探讨。结合案例,从违背受害人意志和行为手段两方面分析常态的强奸行为如何定罪,并就强奸既遂与未遂、中止分别进行界定。最后对非常态的强奸行为,如口交、肛交、异物插入等行为如何定罪进行阐述。第四部分是关于同性强奸认定问题的探讨。首先分析同性强奸的主体、主客观方面,然后结合案例分析,通过借鉴域外同性强奸的相关研究,对普通的同性强奸以及同性恋间的强奸认定提出意见,且对女性间以及男性间同性强奸相关问题的认定予以区别。第五部分是关于完善强奸犯罪的立法建议。首先完善客观构成要件,合理定义性交的概念,扩大犯罪主客体的犯罪,力图使公民的性自主权得到全面而有力的保护。然后就完善犯罪追诉及处罚机制提出实行公诉与自诉结合的诉讼模式、科学细化量刑标准以及建立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后提出立法修改建议,以期强奸犯罪更加合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