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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存在“禁止类推”原则,而对类推范围的界定则存在不同的认识。传统认识认为只要是类推就要禁止,类型理论则认为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本身就是一个类推的过程。刑法中的类推,应该引入类型理论,但基于类型理论的缺陷,在刑法学的语境中,它还需要对类推的传统认识有所继承。
第一部分是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进路。类推在理论认知上存在两大类,在实践中存在混乱。通过研究,可以消除某些误解,以指导实践。全文侧重对考夫曼类型理论的认识和分析,对这种理论在刑法中的作用进行了修正和完善。
第二部分是类推用语的厘清和传统认识中类推区分的标准。类推同“类比推理”、“类推适用”等词并没有区分的必要,运用“类推”一词足以进行理论研究。传统认识中相当部分学者认为“可能的文义”应为区分造法的类推和允许的解释之间的一种标准,虽然“可能的文义”并不能独自承担区分容许的解释和禁止的类推的重任,但这种观点应当予以肯定。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德国学者考夫曼的类型理论。本文认为考夫曼的类型理论对于开拓思维和视野都有很大的帮助,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引领实践的作用。当然,任何理论如果究根穷源都会陷入不复之地,类型理论更面临着共相性的难题。同时,由于类型理论的开放性,它的具体操作也广受诟病。笔者在此部分主要是肯定了考夫曼类型理论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同时也指出了它的缺陷。
第四部分是类型理论的具体运用。基于上一部分对类型理论的认识,并结合到刑法本身,本文认为类型理论虽然具有开放性,但由于它的核心是“事物本质”,关注的是一种整体性的关系,所以它的范围亦可能对语词可能具有的范围进行修正,它可能缩小语词的意义范围。同时,由于类型理论指导下的刑法实践容易存在着调整范围过大的风险,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侵害公民的权益,所以有必要对此予以限制。这个时候就需要引入“可能的口语词义”进行限制性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