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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的成立需以宪法修改为前提,调查权的行使也并非是侦查权与行政调查权的简单相加,可行的设定则是其集中整合了调查与侦查的属性,成为一种新生的权力来代替原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此形成“监侦检诉”“侦诉分离”的新格局。监察委的成立并非是“超级机构”的诞生,以权力制约权力理念为导向,探索监检之间的衔接制衡关系。以证据衔接为内容,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贯彻有效辩护原则,保障律师参与辩护权的行使。以相互制约为前提,在保障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不变下,通过其机动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权等职权的行使对监察委形成制约。同时,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监察委亦要对其进行监督。由此,形成监检两者之间的衔接与制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