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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监护?哪些人需要保佐?这是设置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首要问题。从国外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改革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过程中,都尊重身心残障者行为能力的个别差异性,设置多层次、有弹性的成年人保护类型。这不但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受保护人的需要,而且维护了受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现状来看,虽然《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对象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相当简略,大多数条文适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这就有必要引进新的监护理念、扩大受监护人的范围、细化相关制度设计,以弥补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论文的写作背景、写作目的、写作思路和方法等一系列内容。第一章:对成年人监护与保护的关系进行界定。通过研究可知: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尚未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出现。通常意义讲,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对象仅为精神残疾者。第二章: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现状。通过研究发现: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废除了剥夺行为能力的禁治产宣告制度,保护方式灵活多样,且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第三章: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与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目前成年人监护立法存在的瑕疵。包括未对成年人监护措施作类型化划分,没有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等内容。第四章: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的新思考。通过借鉴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新理念、好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设计:一是将保护措施作类型化划分;二是细化对成年精神残疾者的保护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