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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侵权严重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影响到公民的生产、日常生活甚至威胁人们的生存,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重大的民生问题。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要素,良好的环境是先进持久的生产力,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化建设来改变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本文从环境法律责任角度出发,建议在环境恶意侵权的民事损害赔偿中确立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侵权责任中,以达到惩罚和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环境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论文内容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内容是环境法律责任的概述,通过对环境问题和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的概述得出现存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无法解决环境保护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而提出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建议。第二章内容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主要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包括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及未来,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性质、特点、功能和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研究三部分内容。第三章对环境侵权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具体分析,包括法理论证和法经济学分析两方面。法理论证主要阐述了环境侵权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法经济学分析主要分析了环境侵权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经济学基础。最后一部分对质疑环境侵权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观点进行了评析。第四章是环境侵权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主要从适用条件,起诉主体和责任主体,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和抗辩事由四方面进行论述,以实现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