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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国内需求的强劲拉动和国内外矿业市场的迅猛发展,我国矿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与此同时,矿业权转让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我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为了使其所有权不受侵犯,在体现其意志的国家法律中对矿业权转让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仅要进行严格的审批还要收取较其他企业更多的的企业税费。在这种情形下,矿业公司股东(转让人)与受让人便产生了规避法律严格限制的动力。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1、以股权转让这一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也未明确禁止的转让方式来转让;2、通过逃避行政审批的方式。在法院近几年的审判实践中,矿业权转让案件中不断出现矿业公司股权转让这种未违反《公司法》也未违反矿业权立法中禁止性规定的转让方式。有些学者认为这种方式并非矿业权交易的行为,有些学者认为当全部或绝大部分股份被转让同时又符合一定条件时,转让人和受让实质上在“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前提下达到了间接转让矿业权的目的。对此,各地法院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有的法院认定转让行为合法,转让合同有效;有的法院认定转让行为不合法,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除此以外,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订并履行了矿业权转让合同却因种种原因未报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情形也很常见,一旦发生民事争议诉诸法院便产生了如何看待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及如何处理案件中涉及行政审批与民事合同交叉(民行交叉)的问题。对此,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同:有的法院认为未经审批的合同无效,有的法院认为不生效,有的法院则认定有效。法院在审理该类型的案件时,司法权可能会与行政权产生冲突,因而法院的法官们瞻前顾后,担心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得不到相关行政部门的配合执行,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本文从矿业权转让方与受让方避法律的角度,针对审判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主要论述矿业权转让中存在的两个问题:1、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间接转让矿业权问题;2、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问题及由此引发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