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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企业集中的一般理论入手,认为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集中需要竞争法加以规制,并且主要是通过事前控制和结构规制方式来实现的。通过对欧盟企业集中规制程序的介绍,并结合我国2005年《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本文就欧盟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作了一定的探讨。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约42,000字。 在正文的第一部分,笔者对企业集中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作了简要介绍。企业间通过组织合并、收购股份或资产、签订协议,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时,均视为引起了企业集中。由于一定规模的企业集中既有实现规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产生垄断、损害竞争的消极作用,因此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尽管企业法对企业合并有所调整,但其重在规范合并的程序,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然而当企业集中对整个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何权衡企业的市场行为自由与市场竞争结构的维护,如何避免、消除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如何规制集中后企业的市场行为,为企业法所不能胜任。竞争法致力于创建和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以强有力的政府干预为特色,重在强调政府对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监督管理,因此对可能产生垄断的企业集中进行规制就成为竞争法不可回避的任务。正文的第一部分在对企业集中的基本涵义和表现形式作了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竞争法规制企业集中的必要性作了一定的探讨。就企业集中规制的立法思想而言,笔者认为,尽管反垄断法的立法取向已从严格的结构规制主义走向了宽松的行为规制主义,但侧重于事前控制的企业集中规制立法仍是典型的结构规制主义。 正文的第二部分对欧盟企业集中的规制程序作了详细介绍。欧盟《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以详尽完善的程序规则成为企业集中规制立法的典范。条例明确规定了单一的事前申报制度,达到法定标准的企业集中在实施之前必须向欧盟竞争法的实施机关——委员会申报,并为此专门设计了申报的CO表格,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该表格。为有效降低正式申报后的集中日后遭到禁止的风险,实践中相关企业会在申报之前与委员会进行非正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