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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随着以微电子、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核心内容的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信息化程度正在飞速提高,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广泛的社会影响也对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对著作权法律制度,更是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技术阶段”,作为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互联网,以惊人的速度,在短短数十年中,发展成为一个没有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这一新媒体给著作权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无论是文字作品还是表演、录音录象制品,都能更加方便并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传播,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其著作权的控制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顺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总体趋势,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通过了新的《著作权法》,在第12条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是,我国除了在该条款中确立了这一权利之外,没有更详细的规定。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锐不可挡的,就如同社会的进步不可阻挡一样。在今天的网络技术背景下,如果较多地考虑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一味提高著作权保护程度,必然会给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但是,另一方面,创作者是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原动力,如果较多地考虑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忽略对著作权的适当保护,必然会导致网络的发展成为无源之水。总之,网络经济时代已经到来,在网络技术环境下,如何重新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建立起一套相互制约相关各方权处、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既能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地制裁,同时又能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从我国《著作权法》中新增的这一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出发,分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旨在通过对息网络传播权的研究,对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该如何应对以数字技术与通讯技术为标志的新的技术革命带来的强有力的冲击,以期达到互联网条件下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之目的。在前言中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相关权利的比较研究,厘清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权利。文章的第一部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背景进行了梳理,通过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版权条约中的向公众传播权的产生背景以及美国、欧盟等新修订的版权